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2203號
TCEV,103,中小,2203,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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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20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吳美珠
被   告 李昊龍即李偉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3年10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612元,及其中新臺幣61,525元自民國9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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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