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8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何正偉
被 告 黃菊香
訴訟代理人 簡光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1月1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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