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4號原 告 紀忠育 張晉達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承萬人 1樓被 告 張篤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1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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