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3年度,84號
TCEV,103,中勞簡,84,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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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4號
原   告 紀忠育
      張晉達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承萬
人          1樓
被   告 張篤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1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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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