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639號
上 訴 人 尤淑蘭
施幸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緹瑩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00元(即58,700
元3㎡),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