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回饋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3年度,136號
LTEV,103,羅補,136,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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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一、原告因給付回饋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月娥黃金屋民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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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