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4號
KMDV,103,補,64,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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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上豪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葉碧玉
被   告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200元【即本件原告異議之
標的中型鏟土機及小型鏟土機於本院執行程序中之鑑定價格(計
算式:39,000元+31,200元=7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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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