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13號
KMDV,103,監宣,13,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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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麗娟
受 監 護
宣 告 人 蔡長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受監護宣告人蔡長盛的父親蔡尊妙、母親周綢之全戶
、軍管時期之戶籍資料或除戶籍謄本、聲請人配偶許孝正及其父
母之現戶或除戶籍謄本、聲請人配偶之兄許孝順之現戶或除戶籍
謄(以上戶籍謄本之記事均不能省略,以利審查)、蔡長盛財產
總歸戶資料,逾期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規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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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