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麗娟
受 監 護
宣 告 人 蔡長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受監護宣告人蔡長盛的父親蔡尊妙、母親周綢之全戶
、軍管時期之戶籍資料或除戶籍謄本、聲請人配偶許孝正及其父
母之現戶或除戶籍謄本、聲請人配偶之兄許孝順之現戶或除戶籍
謄(以上戶籍謄本之記事均不能省略,以利審查)、蔡長盛財產
總歸戶資料,逾期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規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