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01號
KMDV,103,司促,1301,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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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馬恬歆
      馬西助
一、債務人馬恬歆馬西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玖萬叁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馬恬歆於民國95年間至96年間邀同債務人馬西助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
  計271,759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
  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
  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馬恬歆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93,43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馬西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馬西助、馬│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 │
│  │ 93,439元 │恬歆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馬西助、馬│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93,439元 │恬歆   │月2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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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