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馬恬歆
馬西助
一、債務人馬恬歆及馬西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玖萬叁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馬恬歆於民國95年間至96年間邀同債務人馬西助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
計271,759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
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
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馬恬歆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93,43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馬西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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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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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馬西助、馬│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 │
│ │ 93,439元 │恬歆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馬西助、馬│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93,439元 │恬歆 │月2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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