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41號
KMDV,103,司促,1241,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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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鄭凱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捌萬伍仟ꆼ佰ꆼ拾陸元,及其中捌萬貳仟柒
  佰捌拾ꆼ元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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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