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
債 權 人 郭清雲
債 務 人 陳樂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ꆼ拾壹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