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86號
KMDV,103,司促,1186,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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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
債 權 人 郭清雲
債 務 人 陳樂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ꆼ拾壹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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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