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段光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亞青、楊淑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