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3年度,128號
CCEV,103,潮補,128,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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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段光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亞青楊淑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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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