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3年度,5號
CCEV,103,潮簡,5,20141027,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尤利智
      尤王絹香
      尤利斌
      尤利人
      尤利慧
      尤秀華
被 上訴 人 蔡新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
10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445 元【計算方式:(539 地號之拍
定金額為135.2 元/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804.29㎡=108,74
0 元)+(540 地號之拍定金額為136.57元/ ㎡×上訴人占用土
地面積268.76㎡=36,7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45,4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