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尤利智
尤王絹香
尤利斌
尤利人
尤利慧
尤秀華
被 上訴 人 蔡新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
10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445 元【計算方式:(539 地號之拍
定金額為135.2 元/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804.29㎡=108,74
0 元)+(540 地號之拍定金額為136.57元/ ㎡×上訴人占用土
地面積268.76㎡=36,7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45,4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