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趙民強
被 告 袁大偉
被 告 蔡瑩瑩即蔡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大偉、蔡瑩瑩即蔡美華等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