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3年度,336號
SDEV,103,沙簡,336,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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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趙民強
被   告 袁大偉
被   告 蔡瑩瑩即蔡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大偉蔡瑩瑩即蔡美華等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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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