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3年度,358號
TYEV,103,桃補,358,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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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彭吳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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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