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彭吳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