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3年度,347號
TYEV,103,桃補,347,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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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許俊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學輝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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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