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許俊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學輝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