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3年度,461號
TYEV,103,桃小,461,201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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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461號
抗 告 人 林嘉珍
相 對 人 詹瑤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詹瑤連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住所並未設於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轄區,原裁定誤為移轉管轄,爰請求撤銷原裁定。二、經查,抗告人設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00號,此有其戶籍 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次查,抗告人稱其未居住於新竹縣乙節 ,應認屬實,是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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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