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2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ꆼ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佳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
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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