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曾筱雅
訴訟代理人 楊喬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2095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3,1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
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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