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3年度,330號
SYEV,103,營簡調,330,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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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調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全木
代 理 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春桂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有人李水松(已歿)之繼承系統表。
二、共有人陳森義(已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戶籍謄
  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三、按相對人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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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