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91號
原 告 鄭立明
被 告 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生景觀開發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含就被告103年8月29日聲
明異議狀表示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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