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吳坤池
被 告 億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斌
被 告 皕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渠執有被告億園有限公司簽發,並由被告皕得國際有限公司背書,如附 表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十八萬元之支票一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原告主張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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