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442號
PCEV,103,板簡,1442,2014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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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44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石益帆
被   告 葉志文即武男企業社
      羅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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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