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614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意林(原名羅凱強)即晨歆髮藝名店間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24,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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