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577號
PCEV,103,板小,2577,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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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577號
原   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被   告 楊立瑋即大來光電科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被告係籍設花蓮縣吉 安鄉○○路000 號,有商業登記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佐,又本件並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亦有公務電話 紀錄乙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自應由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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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