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48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温培安
黃文益
被 告 楊玉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