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90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
朱濬哲
被 告 林宛譽(原告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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