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1694號
PCEV,103,板小,1694,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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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694號
原   告 謝火炎
訴訟代理人 周珮君
被   告 盧維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約 定於民國102 年6 月30日歸還,詎被告屆期未清償,屢經原 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借據、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7 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5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50 元=1,550 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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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