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板秩聲字第26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江久美
謝說俄
徐鴻茂
陳永義
簡 緞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原
處分機關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中一刑社字第
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
00-0號、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江久美、謝說俄、陳永義、簡緞之異議均駁回。原處分關於徐鴻茂部分撤銷。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認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而各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6,000元(無沒入處分)。
(一)時間:民國103年9月3日15時2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三)行為:認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賭博行為。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下,而均求為撤銷原處分。(一)陳江久美:其於103年9月3日當天,並未參與賭博,只是跟 友人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聊天,攜帶之現金放在身上,並非賭資。
(二)謝說俄:其於103年9月3日當天,係前往系爭房屋探望屋主 陳建行,因他太太腳受傷,但陳建行正在午睡,伊就在客廳 與朋友聊天,並未參與賭博,攜帶之現金放在皮包內,並非 賭資。
(三)徐鴻茂:其於103年9月3日當天,係前往系爭房屋找朋友, 而在門口敲門時,被正在執行搜索之員警推進屋內,當時並 未參與賭博,而身上之現金並非賭資。
(四)陳永義:其於103年9月3日當天,係前往系爭房屋找屋主陳 建行泡茶、聊天,當時並未參與賭博,而身上之現金放在皮 夾內,並非賭資。
(五)簡緞:其雖於103年9月3日當天,前往系爭房屋賭博,但只 賭一把,身上之現金14,000元則被員警扣案。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 所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亦有明文 規範。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係於103年9月3日15時20分許,在 系爭房屋搜索時,當場查獲異議人5人及陳建行、鄭朝河、 何崑金、孫素貞、陳志銘共10人以象棋為賭具賭博財物,異 議人陳江久美、謝說俄、陳永義、簡緞4人固聲明異議,否 認於現場賭博財物等語。惟查:證人即系爭房房屋主陳建行 於警詢時已證稱提供系爭房屋供人賭博,並由贏錢之賭客補 貼冷氣錢及茶水錢等語,足見系爭房屋係職業賭博場所無誤 ;另異議人陳江久美、陳永義、簡緞於警詢時均已自白當天 有參與賭博;並參諸證人即賭客鄭朝河、陳志銘於警訊時均 證稱異議人陳江久美、謝說俄、陳永義、簡緞4人均在場參 與賭博。此外,現場並有賭具象棋2盒、骰子11顆、桌布1塊 等按案可資佐證,足證異議人陳江久美、謝說俄、陳永義、 簡緞4人於當日確有參與賭博之行為,其4人所辯上情,不足 採信,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原處分機關據 以對其4人各處罰鍰6,000元,應屬有據,其等猶指摘原處分 不當,求為撤銷,為無理由,均應駁回其異議。四、另異議人徐鴻茂於警詢時供稱:伊於員警至系爭房屋執行搜 索時,一開始在門口,伊在敲門時,警察是跟著伊進屋的, 伊不是要去現場賭博等情;另員警於警詢時對異議人徐鴻茂 亦問及:「本大隊員警於現場埋伏時,並未見你按壓電鈴或 敲門,屋內為何知係你欲進入該處所而為你開門?」顯見員 警於現場搜索前剛好遇見異議人正欲進入系爭房屋,隨後因 開門而一同進屋,足見異議人陳鴻茂於103年9月3日當天並 無賭博行為即遭警查獲,原處分機關認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4條之規定,而對其處罰鍰6,000元,尚非有據,其指 摘原處分不當,求為撤銷,為有理由。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