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0年度,106號
FYEV,90,豐小,106,200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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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緯寰
  訴訟代理人 陳敏捷
  被   告 世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肆佰捌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社區管理費自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卅一日止,每三個月一期,每期無人居住時為新臺幣 (下同)七百九十八元,有人居住時為一千五百九十六元,計二萬三千0四十二元,迄未給付,爰依法請求。
三、理由要領
被告積欠該管理費款未給付之事實,業經原告之代理人陳敏捷當庭陳證無訛,並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公寓大厦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及章程及欠繳計算明細等影本在卷可稽,唯經核對原告之管理委員會乃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始經核備生效,則其請求在八十六年九月以前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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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