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3年度,1497號
TPAA,103,裁,1497,20141024,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497號
上 訴 人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維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
代 表 人 塔馬爾 迪亞爾(Tamar Dyall)、
索催佛卡麥克(Sir Trevor Carmichael)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 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 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 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 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 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 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 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 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 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緣上訴人前於民國95年9月22日以「四季山莊及圖」商標( 圖樣中「山莊」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服務,向被上訴 人申請註冊,經審查而核准列為註冊第1267223號商標(商 標權期間:96年6月16日至106年6月15日,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 13及14款規定而申請評定。被上訴人審查期間,適現行商標



法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則原評定主張之前 揭條款業經修正為第30條第1項第11、10及12款規定,參加 人乃補充主張系爭商標亦有違該等現行規定。案經被上訴人 審查,核認系爭商標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 及現行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102年8月28日中台評字 第1010181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後,遂 提起本件上訴,主張: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就二者商 標組成之文字種類及搭配圖形整體觀察,實存有極大差異, 另由參加人所提各項宣傳及服務廣告內容之相關事證觀察, 顯屬提供住宿及休閒渡假之服務,其商品服務均未在我國境 內,而參加人既係外國公司,且於國內並未經認許及辦理分 公司登記,未曾於國內提供廣告及美術代理等服務,客觀上 不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詎原審無視於此而駁回上 訴人之訴,不僅悖於本院103年度判字第98號判決,亦有違 經驗、論理法則,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云云。雖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然查,原判決業就據以評定商標因參加人 長期廣泛使用而為國內相關消費者熟知,故識別性極高,二 商標予消費者之觀念、意涵及讀音均相同,近似程度不低, ,另二者商品服務亦皆係對消費者提供或傳遞商品資訊以引 發購買慾望之廣告設計及相關商業服務,行銷管道、場所、 消費族群亦有重疊,於滿足消費者需求及服務提供者或其他 因素上常具有共同或關聯處,故二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間 存在相當程度之類似關係,而有混淆誤認之虞等重要爭點詳 為論斷,核本件上訴理由,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 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泛以違反經驗法則而指摘原判決不當, 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判決不備理由,而未具體 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 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1/1頁


參考資料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