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處分再審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1280號
TPSV,103,台聲,1280,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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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蔡麗珠律師(即杜宗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杜宗昇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請求撤銷處分再審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九○號
),經本院選任為杜宗昇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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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