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三號
聲 請 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志鵬律師等(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
七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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