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502號
TPEV,106,北補,502,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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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02號
原   告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伶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林晉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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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