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劉奕樑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林宗憲律師
邱俊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政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一○三年五月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三年
度附民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劉奕樑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徐 文 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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