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 明 人 黃庚天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
九九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庚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林 恆 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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