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物還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89年度,806號
FYEV,89,豐簡,806,20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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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八О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鄭仙杏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二一三之二地號土地上如附圖B-I-E-B部分所示面積0˙000六公頃、如附圖C-D-G-H-C部分面積0˙00三一公頃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拾壹萬捌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二一三之二地號土地為原告與訴外人張福田 、涂敏三、涂敏宗、涂秀珠、王秀英等人分別共有,於民國八十九年六、七月 遭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如附圖B-I-E-B部分所示面積0˙000六公頃、 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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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