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25號
IPCA,103,行專訴,25,2014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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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
民國10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泰淵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晨律師
黃耀霆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3 年2 月7 日經訴字第103061003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92年6 月24日以「風向出口控制 裝置(一)」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21項( 後修正為12項),經該局編為第92211514號審查,准予專利 ,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27558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嗣參加人賴信安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98 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第104 條第3 款之規定,不符 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 未違反前揭規定,於101 年6 月5 日以(101 )智專三(二 )04087 字第10120553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 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2 年3 月29日經訴字第10206094870 號訴願決定,認系爭專利有違 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被告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應有違 誤,撤銷前揭處分,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乃依前揭 經濟部部訴願決定意旨重行審查,並於102 年9 月6 日以( 102 )智專三(二)01153 字第1022121164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重為本件「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2 月7 日經訴字第10 30610037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




貳、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及對應之較佳實施例或圖式符合核准時專 利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確實具有產業利用性:(一)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中雖敘述習知一般風扇轉動 ,流體通過風扇出口後,產生向風扇四周外擴散現象,無 法控制流體流動方向,致使流體在輪轂後方形成較大的滯 流區,進而導致散熱效果難以彰顯,惟此僅係在描述一般 性之風扇沒有控制流體流動方向之結果。反觀系爭專利說 明書「創作目的」中則敘述利用流體控制元件使流體在徑 向上產生較大的壓力變化進而影響流體流動的方向之風向 ,顯見系爭專利係使用「控制流體徑向上的壓力變化」此 一技術手段,達到「影響流體流動方向」之結果,此為系 爭專利所要解決之問題。訴願決定未察上情,竟以系爭專 利說明書「先前技術」內容解釋系爭專利在解決「風扇輪 轂後方仍形成較大滯流區,而無法有效散熱」之問題,本 已錯誤。
(二)訴願決定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及對應之第3 較佳實施例 及第11至14圖無法解決「風扇輪轂後方仍形成較大滯流區 ,而無法有效散熱」的問題,亦屬錯誤,蓋相較於系爭專 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沒有經過設計,沒經過控制造成向 外擴散流通之風扇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及對應之第3 較佳實施例及第11至14圖,係利用流體控制元件控制通過 出口的流體向外擴散流通,這種經過設計與精心計算使流 體向外擴散流通,屬於有目的性控制流體向外擴散流通, 可以控制流體向外擴散的範圍,一旦向外擴散的範圍被控 制就相當於控制風扇輪轂後方的滯流區,所以可以解決風 扇輪轂後方仍形成較大滯流區的問題。
(三)系爭專利「實施方式」中對第3 較佳實施例的說明亦明確 敘述「由於該導向部241 之表面積241a較前述接固部242 之面積242a大,藉由該導向翼片24以改變流動於所述框體 22之流體徑向壓力,並達到控制所述流體方向之功效」( 參原證一號第9 頁第4-7 行),訴願決定未從系爭專利之 整篇說明書內容判斷系爭專利所要解決的問題。而逕自單 從先前技術之描述,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及對應之第3 較佳實施例及第11至14圖無法解決「風扇輪轂後方仍形成 較大滯流區,而無法有效散熱」的問題,自屬可議。(四)系爭專利之「實施方式」中對第3 較佳實施例之說明既已 明確敘述「由於該導向部241 之表面積241a較前述接固部 242 之面積242a大,藉由該導向翼片24以改變流動於所述 框體22之流體徑向壓力,並達到控制所述流體方向之功效



」,此與本案之創作目的相符合,故當然能完成系爭專利 的創作目的,是系爭專利具有產業利用性,當亦符合核准 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8 及相對之較佳實施例或圖式符合 核准時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規定: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8 對應之第3 較佳實施例敘述「 藉由該導向翼片24以改變流動於所述框體22之流體徑向壓 力,並達到控制所述流體方向之功效。」(參原證一號第 9 頁第5 至7 行);對應第9 較佳實施例敘述「藉由上述 導向翼片54以改變流動於所述框體52之流體徑向壓力,並 達到控制流體方向之功效。」(參原證一號第12頁第6至8 行);對應第15較佳實施例敘述「藉由該導向翼片82 可 改變流動於風扇模組83及前述框體81之流體徑向壓力。」 (參原證一號第15頁第3 至4 行)。另外參原證一號第15 頁第11至14敘述「上述第十五及十六較佳實施例中之所述 框體81不僅可接設於該風扇模組83之出口842 處,也可以 接設於所述風扇模組之進口處,以達到改變流體徑向壓力 ,進而控制流體方向之功效。」。
(二)承前所述,系爭專利所採用之技術手段為「利用流體控制 元件使流體在徑向上產生較大的壓力變化」,所要解決之 問題為「影響流體流動的方向」,並非訴願決定所認定之 「風扇輪轂後方形成滯流區」問題,故系爭專利不僅有載 明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且上開技術手段亦確實可以解決 「流體流動方向」之問題,並無訴願決定所認未載明實施 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之情事;換言之,系 爭專利符合核准時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之規定。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2相較於證據1 、3 或證據1 、2 、3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符合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相較於證據1 及證據3 之組合具進 步性:
1、訴願決定業已認定系爭專利與證據1 之差異為證據1 沒有 界定靜葉分別連接至框架、中心圓盤(或承置部)之兩端 應區分為導向部、接固部兩個不同位置,遑論二部位之表 面積大小不一,而系爭專利流體控制元件之導向部表面積 較接固部表面積大(原證六號第11頁第12至17行)。 2、證據3 揭示靜葉5 連接在扇框於輪轂之間,靜葉5 可以提 昇風壓,雖然靜葉5 的連接扇框的一端較寬,連接輪轂的 一端較窄,但是為什麼連接輪轂的一端會變窄,這是因為 要配合連接的輪轂厚度(參原證八號第1 圖),所以證據 3 的說明書並未揭露葉片5 區分有兩個不同部位,以及可



以控制氣流之說明或隱含。再者,證據3 圖式之葉片5 並 未區分有接固部及導向部兩個不同部位(註:上開圖式並 未對葉片5 標示不同符號表示不同部位),遑論敘及兩個 部位之表面積不同。反觀系爭專利的各請求項已明確界定 流體控制元件區分有「接固部」及「導向部」兩個不同部 位,且兩個不同部位之面積有所不同,以控制流體流向, 且系爭專利的圖式對於兩個不同部位亦標示有不同元件符 號。兩相比較,證據3 顯難謂有接固部及導向部之區分。 3、由上可知,證據1 及證據3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 項藉由設置一流體控制元件,並將流體控制元件區分為接 固部及導向部兩個部位且為不同表面積大小之技術手段, 以及該技術手段控制流體流向之功效,故證據1 及3之 組 合自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 項不具進步性。(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相較於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3 之 組合具進步性:
1、證據1 顯然無法與證據2 組合,根據證據1 的說明書的「 發明背景」第4 頁第7-11行對照第二圖描述「以往的電腦 散熱風扇中,一般係以肋條來支撐風扇的扇框,仔細分析 肋條的形狀對風扇風壓的影響,發現肋條會產生風阻,由 於風扇旋轉對空氣做功產生氣流,氣流在流經肋條之後, 會遭受擾亂而形成氣旋,造成風壓的損失,減低風扇的散 熱效能」。另證據1 之說明書第5 頁第7-10行亦揭示證據 1 的目的係提供一種靜葉型風扇防護網,與一般散熱風扇 搭配使用,以提昇該散熱風扇之風量與風壓,減少風扇運 轉時之噪音,及用以補償一般散熱風扇做功時之損失。然 而證據2 所述支架2121應為支撐之架體,僅具有支撐之功 效,並無導流之功效,故其支架2121無法解釋成流體之控 制元件。且從證據1 第二圖比對證據2 圖五顯示(見起訴 狀第10頁),證據1 第二圖的肋(箭頭所指元件)等於證 據2 圖五的支架2121(箭頭所指元件),因此證據2 之支 架2121會如同證據1 在背景技術所述,會產生風阻,由於 風扇旋轉對空氣做功產生氣流,氣流在流經肋條之後,會 遭受擾亂而形成氣旋,造成風壓的損失,減低風扇的散熱 效能。
2、根據系爭專利核准時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二章第四節三、( 一)文獻組合部分應注意事項第1 點規定「應假設熟習該 項技術者,如遭遇申請專利之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時,是 否能輕易組合所引証文獻之技術內容,以解決該問題」, 證據2 既然是證據1 所要改善的問題,所以對於該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證據1 及證據2 沒有組合的啟示或動



機;換言之,即不存在有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3 組合之 情形,故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3 的組合,自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9 項不具進步性。(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2係分別依附請求項7 至9 或請求項 1 至9 之附屬項,承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相較 於證據1 、2 或證據1 、2 、3 之組合具有專利性,其附 屬項一併具有專利性。
四、證據1 並無法如同本件系爭專利利用流體之壓力不平衡,去 控制流體之流動方向:
(一)依據證據1 之第九圖即陳述意見狀附圖1 所示,風扇之兩 側分別為入風側及出風側,入風側之風壓為P0,流體通過 風扇及靜葉後從出風側流出後風壓變為P1,因此風壓之變 化量為△P =P1-P0 ,風壓變化量越大代表風扇之抗阻抗 力越大。又如原告103 年8 月26日陳述意見狀附圖2 所示 (此顯示證據1 之扇葉23與靜葉13之關係),扇葉23轉動 時產生之氣流分出兩分壓向量Va與Vr,Va為垂直方向之分 壓向量,Vr為水平方向之分壓向量,其中Va之流體能完整 通過靜葉流出來,Vr之流體通過靜葉,從靜葉前端沿著靜 葉之形狀到靜葉之後端改變方向,因此出風側流出之Vr值 增加,出風側之風壓隨之增加,即P1↑=Va+Vr ↑,相較 於沒有靜葉時Vr會損失之風扇,證據1 係利用靜葉提升出 風側之風壓。證據1 利用靜葉之形狀設計改變流體之水平 方向之分壓向量,所謂靜葉之形狀是指靜葉之截面形狀, 包括靜葉之安裝角以及靜葉之曲線弧線等等,如證據1 之 第八(a )至(i )圖所示。
(二)關於系爭專利之技術,舉說明書第四圖做說明,導向翼片 14之導向部141 之表面積141a大於接固部142 之表面積14 2a,由於表面積大小之差異,使得通過導向翼片14之流體 壓力不平衡,亦即通過導向部141 之流體壓力比通過接固 部142 之流體壓力大,利用流體之壓力不平衡改變流體集 中流出。
(三)由上可知,證據1 係利用靜葉之截面形狀改變流體之水平 方向之分壓向量,使得出風側之風壓提升,惟證據1 並無 法如同本件系爭專利利用流體之壓力不平衡,去控制流體 之流動方向。
五、綜上所陳,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定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 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第3 款及第98條第2 項之理 由,殊屬違誤不當。為此聲明請求:原處分與原訴願決定均 撤銷。
參、被告答辯:




一、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至6 頁所述之先前技術及創作目的所 載內容可知,習知一般風扇在經由馬達帶動轉動時,流體通 過風扇出口後,易產生向風扇四周外擴散之現象,無法控制 流體流動方向之風扇,將致使流體在輪轂後方形成較大的滯 流區,進而導致散熱效果難以彰顯,而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 問題,即在於解決「風扇輪轂後方仍形成較大滯流區,而無 法有效散熱」的問題;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及相對應之第 3 較佳實施例(參系爭專利圖式第11至14圖所示),其係界 定流體控制元件之導向部241 連接於輪轂座221 ,接固部24 2 連接於框體22,該導向部表面積241a較接固部242a表面積 大;而當流體通過出口223 時,由於受到導向部表面積241a 的控制,卻造成流體相對於風扇輪轂後方呈現相反方向流動 (即流體向外擴散流通),因此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所欲解決 「風扇輪轂後方形成較大滯流區,而無法有效散熱」的問題 ,顯然不能完成其創作目的,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屬於未完 成之新型而不具產業利用性,有違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 9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8 及相對應之第11至14圖(第3 較 佳實施例)、第41至44圖(第9 較佳實施例)或第71至74圖 (第15較佳實施例),其所界定之流體控制元件的導向部( 與輪轂座連接)表面積較接固部(與框體接設)表面積大, 將使流體流動方向與風扇輪轂後方呈相反方向流動(即流體 向外擴散流通),不但無法解決「風扇輪轂後方形成滯流區 ,而無法有效散熱」的問題,並將使該問題更為嚴重。故前 揭系爭專利說明書(包括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雖載有解決 問題之技術手段,但所採用該技術手段不能解決其所欲解決 之問題,因此有記載不充分而無法據以實施之情事,自有違 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規定。三、證據3 第1 、3 圖已揭示,該複數個葉片(5)連接於殼座之 端之表面積,較連接於轂部(9)之端之表面積大,因此系爭 專利之流體控制元件對等於證據3 之複數個葉片;而證據3 之複數個葉片(5)可使流體在徑向上產生壓力變化,進而引 導流體往風扇輪轂後方流動,降低在該處之滯流現象,進而 達到提升散熱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之流體控制元件已揭 示於證據3 ;且查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3 皆屬風扇之導流 裝置之技術領域,是以,當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當面臨如何改良風扇之導流裝置之相關問題時,應有 其動機參考渠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其組合 係屬明顯,故系爭專利為運用申請前既有證據1 、3 或證據 1 、2 、3 之組合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



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原告主張實無可採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參加人陳述: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產業利用性,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倒數第6 行以下記載 :「…,則因風扇輪轂後方產生之滯流區的影響,所能達 到的流體散熱作用實屬有限,不僅造成電子元件於運作時 容易產生高溫嚴重時更容易產生損壞之情形」、第6 頁第 6 行以下記載:「…,但由風扇轉動流出的流體流向依舊 無法控制,而使風扇輪轂後方仍形成較大滯流區,而無法 有效的散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創作目的」則記 載:「本創作之主要目的乃係在提供一種利用流體控制元 件使流體在徑向上產生較大的壓力變化進而影響流體流動 的方向之風向出口控制裝置」。由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 前技術可知,系爭專利「利用流體控制元件使流體在徑向 上產生較大的壓力變化進而影響流體流動的方向之風向」 ,乃在解決「風扇輪轂後方仍形成較大滯流區,而無法有 效的散熱」問題。換言之,系爭專利之流體控制元件即便 可以達到影響流體流動的方向之風向,惟該「影響流體流 動的方向」之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仍係要使得該「風扇輪 轂後方形成較大滯流區」的問題能獲得解決,而此乃為該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可理解。因此,在「風 扇輪轂後方仍然形成較大滯流區」時,系爭專利之「風向 出口控制裝置」即未能達其創作目的。
(二)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18個實施例當中,以第7 頁及第 1 至4 圖所揭露之第一個實施例最為詳細,熟習該項技術 領域者,依第一實施例說明及圖式,應可以理解系爭專利 之「該導向部141 之表面積141a較所述接固部142 之表面 積142a大」,因此,流體遇到該「流體控制元件(導向翼 片14)」時,由於該導向部141 與接固部142 之表面積14 2a差異,該流體會因該表面積差異,偏向接固部142 流動 ,即系爭專利所稱:「該導向翼片14得以改變流動於框體 12之流體徑向壓力,使得該出口123 流體能往中心流動( 如第4 圖之箭頭所示),而不會產生立即向外擴散現象, 進而可以達到控制流體流動方向之作用與功效」。又系爭 專利第11至14圖所之第三較佳實施例、第17至20圖所之第 四較佳實施例、第41至44圖所之第九較佳實施例、第47至 50圖所之第十較佳實施例、第71至74圖所之第十五較佳實 施例、第78至80圖所之第十六較佳實施例等亦均揭露:「



該導向部241 之表面積241a較接固部242 之面積242a 大 」(請參閱第14圖所示)。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8 行以下記載:「請再參閱第十四圖所示,當風扇扇葉212 旋動時,將產生一非定常的流場變化,以帶動流體由上述 進口222 流入,再經由該出口223 流出,而當所述流體通 過前述出口223 時,由於受到該導向翼片24之導向部241 之表面積241a的控制,使前述流體產生徑向壓力的變化, 使所述流體向外擴散流通,且因前述流體產生較大徑向壓 力變化,驅使所述流體向外擴散流通範圍加大」。是系爭 專利上述實施例之流體產生徑向壓力的變化,僅能使所述 流體向外擴散流通,並無法達成第一實施例所揭露之「使 得該出口123 流體能往中心流動(如第4 圖之箭頭所示) ,而不會產生立即向外擴散現象」,亦即,系爭專利上述 實施例及其相對應請求項2 、5 、8 項之「風扇輪轂後方 仍然形成較大滯流區」,其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8 及相對應之較佳實施例或圖式違 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規定:
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8 及相對應之第11至14圖(第3 較 佳實施例)、第17至20圖(第4 較佳實施例)、第41至44圖 (第9 較佳實施例)、第47至50圖(第10較佳實施例)、第 71至74圖(第15較佳實施例)或第78至80圖(第16較佳實施 例),其所界定之流體控制元件的導向部(與輪轂座連接) 表面積較接固部(與框體接設)表面積大,將使流體流動方 向與風扇輪轂後方呈相反方向流動(即流體向外擴散流通) ,不但無法解決「風扇輪轂後方形成滯流區」的問題,並將 使該問題更為嚴重。前揭系爭專利說明書(包括申請專利範 圍)或圖式雖載有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但採用該技術手段 不能解決問題,有未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 或困難之情事,自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之規定 。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包含一風扇 (11)及一框體(12 ),其中該框體係界定有一腔室,以 容置所述風扇,且所述框體之兩端分別設有進口與出口, 將該風扇設置於上述框體上所設之一輪轂座(121)上,且 該框體與所述輪轂座之間,以至少一流體控制元件加以連 接,其特徵在於:該流體控制元件係成輻射排到設於該框 體之出口,其一端以一導向部(141)與前述框體連接,另 一端以一接固部(142)接設於所述輪轂座,其中該導向部 之表面積(141a )較前述接固部之表面積(142a )大,藉



由所述流體控制元件以使流出之流體流向得以控制。證據 1 所揭露之扇框結構,包含一第一框架及一第一導流部, 該第一導流部配置於第一框架內,而由複數個呈徑向排列 的靜葉所構成。證據3 揭露於殼座(3)之前端緣沿徑向延 伸複數個葉片(5),葉片(5)之外端緣固接於複數個弧形 板(6),弧形板之前端緣(7)延伸並固接於其接續的弧形 板之後端緣(8),結合時,弧形板(6)形成設置於殼座(3 )內表面之一環體,葉片(5)之內端緣固接於轂部(9)。(二)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 、3 ,證據1 之第一框架 、第一導流部(複數個靜葉)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框體、流體控制元件(具導向部及接固部),系爭專利 與證據1 之差異僅在於證據1 未界定靜葉分別連接至框架 、中心圓盤(或承置部)之兩端應區分為導向部、接固部 兩個不同位置。又由證據3 第1 、3 圖即可清楚看出,該 複數個葉片連接於殼座之端之表面積,較連接於轂部之端 之表面積大,是系爭專利之流體控制元件對等於證據3 之 複數個葉片;而證據3 之複數個葉片亦可使流體在徑向上 產生壓力變化,進而引導流體往風扇輪轂後方流動,降低 在該處之滯流現象,進而達到提升散熱之功效。是以,系 爭專利請求項1 應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證據1 、3 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未有功效上之增進,自不具進步性 。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3、4、6、7、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6 、7 、9 均為獨立項,主要係在 請求項1 之技術基礎上,針對流體控制元件之設置位置(設 於風向出口或進口),以及導向部與接固部之相對位置予以 簡易變化,亦未具備功效之增進。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6 、7 、9 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證據1 、3 或證據1 、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 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2、5、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8 所載技術內容,存在不具產業利 用性或有未載明實施必要事項而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之情 事,已如前述,即前揭各請求項本身已未能供產業利用或達 到其創作目的。因此,相較於證據1 、3 或1 、2 、3 之組 合,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8 不具有何功效之增進而具進 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2分別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7 至9 或請 求項1 至9 之附屬項,並分別進一步界定「風扇模組係包含



風扇及扇框」、「該流體控制元件係為導向翼片」、「該流 體控制元件係為肋條」。風扇模組包含風扇及扇框之結構已 見於證據1 ,流體控制元件界定為導向翼片或肋條,僅係名 稱不同而已,實質結構未見差異,亦無功效之增進,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10至12項仍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證據1 、3 或 證據1 、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不 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被告核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第3 款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所為本件 「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應無違誤。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本件之爭點(見本院卷第159至160頁):一、系爭專利請求項2 是否不具產業利用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8 是否有未載明實施必要事項而使 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之情事?
三、請求項1 至12是否有不具進步性之事由?(證據1 、3 之組 合,證據1 、2 、3 之組合,可否證明請求項1 至12不具進 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2年6 月24日,核准公告日為93年5 月1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備專利要件之判斷,應 依核准審定時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二、按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 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 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修正前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新型之申請違反上開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 依職權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同法第104 條 第1 款亦規定甚明。
三、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系爭專利揭露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一)」,係包含 有一風扇11及一框體12,其中該框體12係界定有一腔室, 用以容置所述風扇11,且所述框體12之兩端分別設有進口 122 與出口123 ,可供流體由該進口122 朝出口123 方向 流動,該框體12內設有一輪轂座121 ,該風扇11係由一風 扇輪轂111 及一風扇扇葉112 組成,將所述風扇輪轂111 對應上述框體12之輪轂座121 ,以使風扇11樞接於框體12 內,並於前述框體12之出口123 設置至少一流體控制元件 ,該流體控制元件可為呈輻射排列之導向翼片14,其一端



係為導向部141 連接於上述框體12,導向翼片14之另一端 係為接固部142 連接於上述輪轂座121 ,且該導向部141 之表面積141a較所述接固部142 之表面積142a大,使之藉 由該導向翼片14得以改變流動於框體12之流體徑向壓力, 使得該出口123 流體能往中心流動,而不會產生立即向外 擴散現象,進以達到控制流體流動方向之作用與功效,並 具有減小噪音產生的優點(摘自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 。
⑵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為:一般的風扇在經由馬達 帶動轉動時,流體經風扇扇葉傳動通過風扇出口後易使氣 流產生往風扇四周外擴散之現象,這一種無法控制流體流 動方向之風扇對於風扇輪轂的影響,致使流體在輪轂後方 形成較大的滯流區,導致散熱效果難以彰顯。習知另有組 合式風扇及其所使用之扇框結構,其中該扇框結構包括由 複數個靜葉所構成並成徑向排列的導流部,當該風扇運轉 時,藉由複數個靜葉可提昇該風扇所產生氣流之風量與風 壓,但由風扇轉動流出的流體流向依舊無法控制,而使風 扇輪轂後方仍形成較大滯流區,而無法有效的散熱(摘自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7 頁)。
⑶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在於乃係在提供一種利用流體控制元 件使流體在徑向上產生較大的壓力變化進而影響流體流動 的方向之風向出口控制裝置。(摘自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依原告95年5 月2 日所提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 查准予更正並於95年8 月1 日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請 求項依共計12項,其中第1 至9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 項。
1.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一),係包含有一風扇及一框體 ,其中該框體係界定有一腔室,以容置所述風扇,且所述 框體之兩端分別設有進口與出口,將該風扇設置於上述框 體上所設之一輪轂座上,且該框體與所述輪轂座之間,以 至少一流體控制元件加以連接,其特徵在於:該流體控制 元件係成輻射排到設於該框體之出口,其一端以一導向部 與前述框體連接,另一端以一接固部接設於所述輪轂座, 其中該導向部之表面積較前述接固部之表面積大,藉由所 述流體控制元件以使流出之流體流向得以控制。 2.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一),係包含有一風扇及一框體 ,其中該框體係界定有一腔室,以容置所述風扇,且所述 框體之兩端分別設有一進口與一出口,將該風扇設置於上



述框體上所設之一輪轂座上,且該框體與所述輪轂座之間 ,以流體控制元件加以連接,其特徵在於:該流體控制元 件係成輻射排列設於該框體之出口,其一端以一導向部與 前述輪轂座連接,另一端以一接固部接設於所述框體,其 中該導向部之表面積較前述接固部之表面積大,藉由所述 流體控制元件以使流出之流體流向得以控制。
3.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一),係包含有一風扇及一框體 ,其中該框體係界定有一腔室,以容置所述風扇,且所述 框體之兩端分別設有一進口與一出口,將該風扇設置於上 述框體上所設之一輪轂座上,且該框體與所述輪轂座之間 ,以至少一流體控制元件加以連接,其特徵在於:該流體 控制元件係成輻射排列設於該框體之出口,其兩端各以一 導向部接設於所述框體及前述輪轂座,且以該接固部與前 述導向部連接,其中該導向部之面積較接固部之面積大, 藉由所述流體控制元件以使流出之流體流向得以控制。 4.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一),係包含有一風扇及一框體 ,其中該框體係界定有一腔室,以容置所述風扇,且所述 框體之兩端分別設有一進口與一出口,將該風扇設置於上 述框體上所設之一輪轂座上,且該框體與所述輪轂座之間 ,以至少一流體控制元件加以連接,其特徵在於:該流體 控制元件係呈輻射排列設於框體之進口,其一端以導向部 與框體相接設,另一端以接固部接設於輪轂座,其中該導 向部之面積較接固部之面積大,藉由流體控制元件以使流 出之流體流向得以控制。
5.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一),係包含有一風扇及一框體 ,其中該框體係界定有一腔室,以容置所述風扇,且所述 框體之兩端分別設有一進口與一出口,將該風扇設置於上 述框體上所設之一輪轂座上,且該框體與所述輪轂座之間 ,以至少一流體控制元件加以連接,其特徵在於:該流體 控制元件係呈輻射排列設於框體之進口,其一端以導向部 與輪轂座相接設,另一端以接固部接設於框體,其中該導 向部之面積較接固部之面積大,藉由流體控制元件以使流 出之流體流向得以控制。
6.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一),係包含有一風扇及一框體 ,其中該框體係界定有一腔室,以容置所述風扇,且所述 框體之兩端分別設有一進口與一出口,將該風扇設置於上 述框體上所設之一輪轂座上,且該框體與所述輪轂座之間 ,以至少一流體控制元件加以連接,其特徵在於:該流體 控制元件係呈輻射排列設於框體之進口,其兩端各以導向 部接設於框體及輪轂座,並以接固部與導向部相互接設,



其中該導向部之面積較接固部之面積大,藉由流體控制元 件以使流出之流體流向得以控制。
7.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一),係與一風扇模組組接,其 包含有一框體,且其係具進、出口,於框體內設有輪轂座 ,並於輪轂座與框體間以流體控制元件相互接設,其特徵 在於該流體控制元件係呈輻射排列,其一端以導向部接設 於框體,另一端以接固部接設於輪轂座,其中該導向部之 面積較接固部之面積大,藉由流體控制元件以使流出之流 體流向得以控制。
8.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一),係與一風扇模組組接,其 包含有一框體,且其係具進、出口,於框體內設有輪轂座 ,並於輪轂座與框體間以流體控制元件相互接設,其特徵 在於該流體控制元件係呈輻射排列,其一端以接固部接設 於框體,另一端以導向部接設於輪轂座,其中該導向部之 面積較接固部之面積大,藉由流體控制元件以使流出之流 體流向得以控制。
9.一種風向出口控制裝置(一),係與一風扇模組組接,其 包含有一框體,且其係具進、出口,於框體內設有輪轂座 ,並於輪轂座與框體間以流體控制元件相互接設,其特徵 在於該流體控制元件係呈輻射排列,其兩端各自以導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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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