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重訴字,103年度,3號
STEV,103,店重訴,3,2014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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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敏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邢世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4,9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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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