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23號
原 告 利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海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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