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陶登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名源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