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708號
STEV,103,店補,708,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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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陶登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名源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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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