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01號
原 告 陳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芬、何應卿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萬7,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