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678號
STEV,103,店補,678,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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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67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殷昌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聖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3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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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