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668號
STEV,103,店補,668,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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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台北市長益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黎禮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宇惠等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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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