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聲字,103年度,38號
STEV,103,店簡聲,38,2014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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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鐘吉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鐘宗豹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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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