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鐘吉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鐘宗豹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