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889號
STEV,103,店簡,889,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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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店簡字第889號
原   告 林明泉
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律師
      陳尚義律師
被   告 安幼冬即茱莉亞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第1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余學淵
                   書記官 王黎輝
                   通 譯 廖國豪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伍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詎 原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持票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 遭退票,總計新臺幣(下同)2,982,500元未獲付款,屢經催 討未果,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982,500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抗辯稱:原告所持有之支票,乃被告被訴外人張明煌 詐欺及侵占後持向原告貼現,資金並未為被告所領取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 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7紙為證,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雖被告抗辯稱:原告所持有之支票, 乃被告被訴外人張明煌詐欺及侵占後持向原告貼現,資金並 未為被告所領取云云,並據提出存證信函及報案三聯單各1 件為證,顯係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即張明煌間所存抗辯之 事由對抗執票人,如首揭之說明,自無足採。
四、原告依據票據追索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



示本金、利息,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 王黎輝
法 官 余學淵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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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提示日 │(新臺幣)│ │
│ │ │ │ 利息起算日 │ │ │
├──┼───┼───┼──────┼─────┼─────┤
│ │茱莉亞│ │ │ │ │
│001 │語文文│萬泰銀│102年9月3日 │512,500元 │AG0000000 │
│ │理短期│行城東│102年9月3日 │ │ │
│ │補習班│分行 │102年9月3日 │ │ │
│ │安幼冬│ │ │ │ │
├──┼───┼───┼──────┼─────┼─────┤
│002 │同上 │同上 │102年9月4日 │70,000 元 │ AG0000000│
│ │ │ │102年9月4日 │ │ │
│ │ │ │102年9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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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同上 │同上 │102年9月1日 │500,000元 │AG0000000 │
│ │ │ │102年9月2日 │ │ │
│ │ │ │102年9月2日 │ │ │
├──┼───┼───┼──────┼─────┼─────┤
│004 │同上 │同上 │102年8月26日│500,000元 │AG0000000 │
│ │ │ │102年8月26日│ │ │
│ │ │ │102年8月26日│ │ │
├──┼───┼───┼──────┼─────┼─────┤




│005 │同上 │同上 │102年8月30日│500,000 元│AG0000000 │
│ │ │ │102年8月30日│ │ │
│ │ │ │102年8月30日│ │ │
├──┼───┼───┼──────┼─────┼─────┤
│006 │同上 │同上 │102年8月23日│400,000元 │AG0000000 │
│ │ │ │102年8月23日│ │ │
│ │ │ │102年8月23日│ │ │
├──┼───┼───┼──────┼─────┼─────┤
│007 │同上 │同上 │102年8月22日│500,000元 │AG0000000 │
│ │ │ │102年8月23日│ │ │
│ │ │ │102年8月23日│ │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601元
合 計 30,6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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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