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姜紆乾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純
被 告 林宇修
兼法定代理 林清賢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律師
被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劉智鈞
追加被告 劉志鵬即威陞商行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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