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3年度,308號
STEV,103,店小,308,2014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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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林澄文
訴訟代理人 鄭秀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4,4
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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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