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29號
原 告 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椿城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扣除作
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