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3年度,22號
CHEV,103,彰補,22,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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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22號
原   告 春秋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鈺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74,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0,102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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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秋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