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3年度,306號
CHEV,103,彰簡調,306,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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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調字第306號
原   告 葉銀清
訴訟代理人 葉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鄭綉鳳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89元,按訴訟
標的價額在新台幣100,000元以下者,一律徵收新台幣1,000元,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明定,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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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